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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未予分割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5-07-18 阅读量:

福利房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儿子顾某乙。2003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1997年4月,原告向深圳市住宅局购买了福荣路XX村XX栋XXX房产,购买价格97307.3元。原告提供的产权证载明登记份额为原、被告各1/2,为非市场商品房。

审理过程:

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确认XX村XX栋XXX房产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不同意处理该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房产是原告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购房款由原告交清,且结婚期间家庭开支系原告承担,被告存在过错,未照顾家庭及抚养小孩,据此主张该房产使用权归其所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如果要取得该房产使用权,则要求原告按每月2225元,使用30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不同意被告该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0年前在福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当时无法联系被告,福田法院以缺席方式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XX村XX栋XXX房产未做任何分割。现被告回深圳要强行进入XX村XX栋XXX的房产,现请求判令:1、位于XX村XX栋XXX的房产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对XX村XX栋XXX房产享有同等权益,如果原告要求全部占有该房产权益,应当补偿被告相当于全部房产权益一半的价值,所补偿资金应当满足被告租房或买房所用。

裁判结果:

位于深圳市XX村XX栋XXX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处分所有权前的使用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每月补偿被告顾某甲2000元(从2013年11月起补偿至房产所有权处分时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2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16.5元,被告负担1116.5元。

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本案涉案房产XX村XX栋XXX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份额为原、被告各1/2,该房产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房产。该房产是原告通过其单位购买的福利房,有“绿本”房产证,应当认定原、被告对该房产取得了所有权。

同时进一步来看,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处分房产所有权,故法院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虽然对于所有权未作处理,但是对于房屋使用权来讲,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产使用权归其所有,因该房产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法院根据房屋具体使用情况。据此判定该房产处分所有权前的使用权归原告,又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原告应就使用该房产给予被告相应补偿。关于补偿的标准,法院参照涉案房产所在片区目前的市场租赁价格,酌定原告每月补偿被告2000元至该房产处分所有权时止。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常见标的,对于具体房屋性质、权属以及使用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分割结果。

延伸阅读: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唐云虹以案析法—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的司法认定
2025年道华婚姻·十大经典案例之婚姻篇 | 覆盖华为股权分割、婚内财产保护、房产过户、抚养权等核心问题,为你守护高净值家庭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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