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千万小产权房遗产继承纠纷,遗产权属不明、亲属关系复杂,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助继母、幼子成功分得遗产,保住房产
导语:被继承人在深圳拼搏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财产,拥有大量房屋资源,却终敌不过疾病的侵蚀,于2022年的盛夏与世长辞,留下了委托人及尚且年幼的儿子。本应是悲痛之际,被继承人与前妻的两个儿子却在被继承人尸骨未寒时从香港回来争夺遗产。“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委托人亦如此,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两位继子便多次因财产问题进行威胁恐吓,被继承人与委托人不堪其扰曾数次就二人名下多套房产进行公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现继承人去世,两位继子认为与委托人之间本就毫无亲缘关系,故称其父亲去世留下的财产均归二人,扬言要逼走委托人。委托人早已丧失了工作能力,现丈夫去世,自己和年幼儿子的未来生活也尚不明朗,却在心怀伤感时被逼上绝路,在查找面谈过多家律所后,特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法律帮助。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快速固定证据、实地走访调查,制定专门解决方案。同时启动诉讼程序,终获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道华律师完美解决该类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保护了委托人合法财产。
关键词:遗产继承、继承纠纷、小产权房继承、深圳继承律师
一、案情回顾:
张女士(以下称委托人)于2010年与李先生(以下称被继承人)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一子。李先生早年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前妻共同生育二子,但前妻于1998年就已因病去世,两子均已成年并移居香港,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但被继承人与委托人再婚时已有66岁的高龄,且因李先生年事已高,名下财产数额庞大,如在深圳市宝安区就有数栋小产权房屋及多套红本房,此外还有两家公司股份,每年分红金额都维持在二百万左右,继承人二子便认为委托人是因贪图财产才与其父亲结婚,同时也害怕委托人会抢走原本属于二人的财产,便从中作梗,百般阻拦被继承人与委托人结婚。甚至请“黑社会”出面,对委托人进行骚扰威胁,并称若被继承人坚决要与委托人结婚,那被继承人必须将名下财产转移到二人名下方才同意这段婚姻。迫于两个儿子的强硬态度,被继承人也不想闹得太僵,本是喜事也要图个好彩头,最终做出妥协将名下的三栋房屋交给二人管理,自行收租并处置租金。
在被继承人婚后,两个儿子对老父亲的生活也不管不问,逢年过节没有过慰问、节日祝福,即使是在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也未曾到医院探望过一次。古稀老人年迈时会更渴望家庭的温暖和团结,思虑及此,伤心欲绝的被继承人为此伤心欲绝,决定收回房屋并要求两个儿子将房屋出租收入返还。两儿子得知该情况后,为了阻止被继承人收回房屋,多次上门殴打被继承人与委托人,被继承人不堪其扰最终在两儿子的胁迫下签署了赠与协议,将名下房产与公司股份赠与给了两儿子。
2022委托人丈夫去世后,委托人一人抚养幼子生活艰难,故找到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这样日后的生活可以有保障,并且委托人目前也早已没有工作能力,将房屋出租后的租金也可供家庭日后的生活开支。
二、案情复杂,老父亲生前签署房产与股份赠与协议,对房产继承极为不利
1、房屋被继子二人强行侵占,拒绝沟通,讨还困难,房产能否进行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被继承人去世后委托人多次与李家二子进行沟通,毕竟大家都是“一家人”,希望能够通过谈判调解的方法化解家庭矛盾,二子归还部分房产给委托人,委托人也能更好的抚养幼子长大,既可以解决生活经济问题又不伤及家庭情感。但是当委托人提出需求时,继子二人声称被继承人已经在生前将房产及公司股份都赠与自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非遗产。多次的尝试沟通,继子二人开始对委托人大打出手并将委托人赶了出去。委托人见自行维权无望,最终下定决心动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赠与协议成维权道路重大阻碍,对案件进展极为不利,委托人能否以其未同意赠与为由撤销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两位继子手中持有被继承人签署的赠与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委托人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的五栋小产权房屋以及位于X玖园的三套房屋赠与继子二人,由两兄弟管理相关房屋的一切事宜,另写明将自己名下所持有的某实业股份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赠与两儿子。两儿子对被继承人提供一定的养老费、生活帮助和关照。赠与协议虽对委托人请求分配被继承人房产十分不利,但却也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
3、继子侵占委托人与被继承人生前所住房屋,委托人念及夫妻多年情深欲拿回,该如何进行继承?
因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故小产权不论是在离婚还是在继承时法院都有可能对此部分财产不予分割处理。委托人自与被继承人结婚以来就一直在居住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套小产权房内,该房屋承载了委托人与其丈夫的生活过往,数十年的夫妻故事,感情极深。但目前这套房屋已经被继子侵占并将委托人的东西都扔出屋外,小产权证也都在二人手里,委托人在想要分得部分房产的情况下欲拿回该套房屋难度更加大。若该房屋在不能分割的前提下,委托人是否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取得房屋,这也是道华律师需要去为委托人解决的问题难点之一。
三、道华律师经过全面分析研判,寻找案件关键点,排除诉讼风险
1>关于赠与协议效力问题。道华律师发现被继承人的赠与协议是在儿子胁迫乃至暴力殴打期间下签订的。如果能够寻找到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赠与协议是被继承人在胁迫手段下被迫签订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协议,为委托人份额遗产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处分的权利,但是对于大宗财产的处分应当事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超出夫妻家事代理权限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无权处分的后果,是夫妻一方有权追回该财产。在被继承人与其两位儿子间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并没有委托人的签字确认,委托人也可根据该赠与协议未经其知晓并同意而进行,有权主张无效,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
此外,通过深圳法院的大量案例的索引,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建房合同,因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做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没有办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对于此部分的赠与协议效力亦通常被认定无效。
2>关于部分房产系被继承人婚前财产的相关风险。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小产权房屋系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部分小产权房屋在符合相关政策后是否转为商品房取决于权利人之意思表示。被继承人选择在婚内支付综合地价款及契税等将部分小产权房屋转为商品房,该转商行为使房屋产生相应增值。其后,被继承人在婚内用该部分房屋做抵押进行贷款并用于投资购买其他房屋。故综合上述,杨某对部分房屋进行转商,后续用该房屋进行贷款用于投资其他房屋,上述行为包含了被继承人的智力投入,故有部分房屋在婚内支付款项转商带来的相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剩余小产权房屋部分由于在与委托人婚前便已在被继承名下,故若在赠与协议有效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委托人有很大的风险无法取得。
3>关于城市更新、拆迁相关风险。绿本小产权房、褐本房、加建部分房产、商品房、厂房等不动产如遇城市更新、拆迁时,开发商要求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如各继承人就不动产权属无法协商一致,权属存在争议,则开发商无法进行拆赔,存在不动产价值贬损或无法处理的相关风险。本案中,若该房产争议始终争执不下,两位继子一直拖延时间,那么委托人的损失也将进一步的扩大,并且还有一年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存在,时间更是紧迫,没有及时处理委托人最后可能落得一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4>房产种类繁多、权属情况复杂。本案有多个继承人,且两位继子为香港居民,定居香港,被继承人所遗留房屋数量众多,各房屋产权情况参差不齐,后期需进行大量调查取证。本案涉及的房屋种类繁多、同时具有继承、租赁、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法律风险较大。
四、道华律师量身制定解决方案,亲自赶赴案涉房产现场调查取证
1、迅速固定证据
道华律师对案涉房产的相关档案进行了调取,发现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地籍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案涉争议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应归被继承人所有,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询问发现被继承人名下的红本房尚未进行过户。并前往深圳公证处调取公证书档案获得重大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在公证处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中明确写到被继承人自愿在去世之后一切财产由委托人及其幼子继承。该份重要证据为案件最后胜诉奠定重要基础。
2、亲自走访调查
道华律师亲赴案涉房屋现场,收集大量房屋照片及涉案房产实际土地面积及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证据充足、完整,为本案证据链条的完整保驾护航。道华律师通过实地探访与周边亲邻进行深度交流发现大部分邻居都知道被继承人两位儿子不孝顺,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在其家中大吵大闹,甚至多次对父亲大打出手导致警方多次出警调解。在被继承人生前的家中,道华律师更是发现有多处打砸痕迹,结合委托人与周边邻居的陈述。更加深了两位继子胁迫老父亲的内心确认。
3、向法院立案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道华律师在对案件情况有了详尽的了解,并掌握充分的证据后,迅速采取诉讼措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启动诉讼程序,以最快速度为委托人解决法律难题。
4、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诉讼期间房产被转卖或过户,增加继承阻碍
在调查完毕案涉房产的权属情况后,为了防止两位继子对案涉房产进行处分,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进行过户等,道华律师及时起草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向法院提交立案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联系法院说明案件目前的困难之处以及委托人的艰难处境,希望法院可以尽快出具保全措施,对案涉房产先行查封,避免后续影响诉讼的进行。
五、不负所望,道华律师完成诉讼目标,顺利追回全部遗产份额
1、道华律师法庭据理力争,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道华律师预判两兄弟会以赠与协议为由,主张被继承人将案涉财产均赠与自己,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委托人起诉。道华律师当庭驳斥两兄弟,明确指出被继承人是在两兄弟暴力胁迫下才签署财产赠与协议,赠与协议并非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来说,该赠与协议中赠与的房产主要为小产权房,而该小产权房直至诉讼时也没有取得绿本,只是有历史遗留回执,房屋产权尚未明确,根据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诉讼前期做的大量法院判例调研,该赠与协议通常会被判定无效,并向法院提交了报案回执及案发当时的现场照片及两兄弟威胁被继承人的聊天记录、相关案例。且道华律师指出,其中位于广州市的小产权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两位继子均为香港居民,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符合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条件,该赠与理应无效。
此外,在继承房产时,若是父亲去世,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一般也需要确定父亲的遗产,即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如下:1、一般需要对房子进行认定,如果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则需要进行分割。即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不属于财产继承,只属于财产分割;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平等分配和继承。法律规定,遗产应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房屋分割后,属于父亲遗产的部分开始继承:(1)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房屋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2)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3)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则房屋适用法定继承,由配偶、父母和子女按第一顺序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母亲除了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获得部分房屋所有权外,还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与其他第一继承人平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予以照顾。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但不一定。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道华律师提交关键证据,为最终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道华律师提交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证明,证明李先生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由此可证明李先生享有该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该房屋为李先生的合法财产。道华律师拿出李先生所留公证遗嘱,该份证据至关重要,这是张女士合法确定遗产的事实依据。
道华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两位继子目前侵占案涉房屋,属于侵权行为,构成对委托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继子因涉案房屋取得的全部利益,应返还委托人。
3、道华律师所列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案件大获全胜。
根据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法院判决两兄弟基于案涉房屋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及其幼子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委托人没想的案件能够得到全面胜诉,顺利追回近千万遗产。案件圆满收官,道华律师获得委托人高度赞扬。
五、唐律说法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实属不易,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虽委托人与两位继子不具有血缘上的关系,但因委托人与被继承人结婚,与两位继子固然成为拟制血亲,本应和睦相处,但两位继子却对委托人处处相逼。
现实生活中,亦有许多人会遇见本案相似的继承问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提供如下建议:
1、充分了解房屋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房产继承的条件是什么、房产作为遗产如何继承等问题有利于律师快速作出解决方案。对于房产继承等问题因涉及的房产种类不同而使相关的诉讼或非诉策略均有不同,十分考验主办律师的知识储备及实务经验。
2、遇到继承问题,一定选择专业婚姻继承律师帮助。无论是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还是遗嘱公证等方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不仅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且在遗产继承纠纷领域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具有众多的成功案例。
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立足于深圳,通晓深圳的历史沿革、政策与法规,知晓深圳当前法律实务对各类遗产的处置方式,能够点对点的满足客户需求,高效完成客户的委托。
六、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七、团队简介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