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热恋情侣,分手后同居房产如何分割?道华离婚律师诉讼与调解结合,成功协议公证,定纷止争
导语:自2020年起,委托人王先生与陈女士陷入热恋,二人如胶似漆并很快考虑到恋爱发展后期的相关婚姻问题,因此在2022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二人本以为迎接他们的是美好的婚姻生活,结果在购置房产后二人争吵不断,加之二人因工作问题聚少离多,感情也不复往日之浓烈,最终不可避免走到了分手这一步。分手虽然简单,但是针对热恋期间购买的该房产分配问题,二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多次的争吵与猜忌已经让委托人王先生日益疲惫,因此王先生在2023年寻求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帮助,在了解到该案情后,道华律师快速介入,结合之前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道华律师采取“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案,最终成功促成二人和解,针对上述房产确认由陈女士所有,针对相应的购房支出以及装修支出进行准确划分,最终王先生与陈女士体面收场,各自迎接新的生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同居析产纠纷、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一、案情回顾
2023年委托人王先生经人介绍联系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针对其与陈女士在热恋期间购买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在面临分手时该如何进行分配需求律师帮助。王先生与陈女士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出一半的房屋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深圳的房屋,房屋登记在陈女士名下,房屋的按揭贷由双方共同承担,并且王先生单独出资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针对标的房屋如何进行处置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陈女士认为王先生所支持的购房款均是恋爱过程中对其的赠与,分手后王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同时针对装修部分,已经实际用于标的房屋装修,因此无法返还,王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寻求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帮助。道华律师接待王先生后,针对其法律咨询进行归纳总结,将二人的恋情制作时间轴,通过将财产的性质以及购买时间、对应的出资比例、登记权利人等信息进行归类,针对不同财产提供不同的解决思路,助力王先生解决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配难题。
二、道华律师介入,全面梳理争议焦点如下
1、同居期间购买的不动产,相关权利人如何正确认定?
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婚姻关系,但是针对同居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如何正确认定权利人直接关系到二人能否顺利结束这段恋爱关系及经济关系。根据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过往经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针对前述情况,一般是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唐律师指出,针对同居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在分手时如何做区分,不同的购房方式以及登记权利人都会对最终房产的分配分配到不同的作用。常见的情形如下:(1)房屋系由一方全额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针对此种情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根据过往的实战经验分析得出不同的法院会依据双方的不同主张作出不同的审判结果。相关法院会认为该中情形中应当参照彩礼的法律规定,一方支出彩礼后,双方最终并未实际登记结婚生活在一起,因此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当向对方返还该房屋。(2)另一种常见情形则是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会认定恋爱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共同出资从而进行共同出资购房,因此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309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在双方没有对房屋分割方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认定为按份共有。
2、如何正确区分恋爱期间“一般性支出”以及“大额支出”的性质?
对于普通情侣来讲,在恋爱期间,为了日常生活或休闲娱乐而支出的费用,是为了维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出,不能证明系以结婚为条件的支出,双方分手后即使一方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也会基于上述理由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以结婚为目而支出的大额资产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结婚条件无法实现时,该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本案中,王先生与陈女士于2023年购买案涉房屋,双方后续的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二人有结婚意愿(筹划婚礼、选取结婚酒店等),可以看出此阶段双方已经达成以后结婚的合意。因此本案中王先生出资购房、还房贷、支付房屋装修款均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现在二人最终分手的情况下,王先生有权要求陈女士返还上诉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
三、全面分析研判,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寻找案件突破点
1、制作案件时间轴,梳理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的费用支出、房产出资金额等事实。道华律师基于过往大量案件的实操经验,首先将王先生与陈女士恋爱同居期间的财务支出,尤其是涉及到本案不动产的首付款、贷款偿还、装修款等进行列明、分析;其次根据上述金额支出的背景以及支付条件与王先生进行一一核实,结合过往办案经验,将王先生恋爱期间的支出区分为一般性支出及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从根本上确认最终的返还额度及返还比例。最后,根据王先生与陈女士之间针对标的房屋购房款的争议,制作付款金额表格,明确各方的实际支出,同时提炼双方的争议焦点,方便后续调解以及诉讼进程。
2、摸清诉求,订制“调解为主”的方案,介入调解在整理资料过程中,道华律师敏锐捕捉到王先生想要体面分手的想法,道华律师充分论证后决定采用“调解为主”的办案策略。在处理完成全部的支出后,王先生与陈女士之间的针对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支出等最终集中在案涉的房产及为该房产所支出的装修部分。针对装修部分,道华律师准确判断,王先生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装修出资,其出资的价值通过装修行为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因此该装修部分已经成为该房屋不动产的一部分,且该房屋的价值形态因此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二人最终分手的情况下,该部分装修支出应当由陈女士进行返还,以此为基点,道华律师制定完毕完善的调解谈判方案。
四、道华律师约谈对方当事人,谈判为主诉讼为辅多种法律措施并举,成功促成二人和平分手
在针对案涉的全部财产部分划分确认后,道华律师在相关的调解方案得到王先生确认后,道华律师约见陈女士进行沟通。针对房产登记在陈女士名下这一事实,道华律师在沟通中也确认陈女士真实意愿是想要继续持有该房产,同时陈女士也想通过合理合规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难题。
道华律师在列举真实的团队实操案例以及详细的案件资料后,针对性地制定案件的沟通谈判方案,通过列举团队之前的成功案例以及针对同居恋爱期间的财产的分割方式的精准把控,将本案中双方的恋爱期间的支出进行明细划分。在将材料全部完善后,道华律师约见陈女士,通过一番推心置腹的沟通交流,陈女士也表示出对于这段感情的迫切分割清楚的意愿,但是对于王先生前期的投入,陈女士一开始并不愿意进行返还,表示要求作为补偿给到她。
首次谈判结束后,道华律师针对陈女士的表态以及意愿进行针对性复盘,并且快速执行诉讼策略,起草完善的起诉材料,并且将团队之前的成功案例作为辅助进行参考适用,在与王先生沟通后,王先生表示希望再次进行一次沟通,并不倾向于直接提起诉讼。唐律师在捕捉到二人的这一表态后,快速制定策略,一方面再次约见陈女士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则是将案件的诉讼材料全部整理完善,准备提交法院。在第二次沟通时,道华律师再次将王先生的最新沟通意愿与陈女士进行沟通,并且也针对性的给出了诉讼材料与陈女士进行谈判,最终促使陈女士表态愿意返还王先生部分购房支出,同时对于装修支出,其也表示愿意进行返还。在此基础上,道华律师针对双方意愿订制出具“分手协议”,针对恋爱期间购买的不动产进行了最终确认,王先生的购房首付款支出及装修支出由陈女士全额返还,王先生已经偿还的6个月按揭部分,王先生最终不再进行追究,后续的按揭贷款偿还由陈女士自行负责,在双方签署完毕全部的协议后,道华律师主导双方在公证处办理完成公证,案件成功办结,二人和平分手,针对房产等大额支出最终达成确认一致,顺利了结这一段恋爱所涉及的经济关系,最大化最快捷地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五、唐律说法
恋爱关系虽然不同于正式的婚姻关系,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分割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然需要准确的进行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对于恋爱当事人之间是否针对恋爱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权属有明确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然大部分并没有进行约定,而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当综合考虑同居期间,该房产是否是在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前提下购买的,是否存在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情形,购房支出中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如何?按揭贷款的偿还比例以及偿还主体如何?房屋的装修支出主体是那一方?等多种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最终的区分份额问题。
唐律师指出,在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公序良俗以及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与原则,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虽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有着明确的彩礼支出以及以结婚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时,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认定以及最终的返还”。
综上,针对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唐律师建议:
1、恋爱同居期间,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恋爱同居期间,保持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比如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以及针对大额支出征询父母亲属的意见,避免个人的财产与二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混同。
3、恋爱同居期间,建议签订《同居协议》,通过协议明确二人恋爱期间费用的支出主体以及支出额度、财产划分与份额等问题,将经济关系与身份关系明确,即使后续双方有争议也可以依据该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同居财产的归属。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