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到底哪种方式更好
案情简介
赵某和丈夫王某结婚四年多,婚后生育了一名女孩,现年仅一岁多。因王某工作较为繁忙,经常出差,平时家里的日常事务都由赵某一人料理。两人因平时缺少有效的沟通,导致常常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赵某首先提出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争议并不大,但都要求由自己行使女儿的抚养权。于是,两人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僵持不下后,赵某决定起诉离婚。在咨询律师的时候,赵某问,像她这种情况,到底是协议离婚好,还是诉讼离婚好?
律师观点
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经过分析后律师发现,王某平时工作繁忙,根本无力照顾幼小的孩子。孩子年仅一岁多,即便进人诉讼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判决孩子由赵某抚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律师在接受赵某的委托后,与王某进行了一次正式的谈话,客观地分析了两人目前的情况,指出由赵某行使孩子的抚养权,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王某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两人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究竟应当如何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因、对孩子的抚养意愿、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有无可能进一步协商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实践中,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协议离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便,更多地适用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争议不大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更多地适用于离婚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形。相对于协议离婚程序来说,诉讼离婚往往更加耗时、耗力,甚至对双方及各自的家庭来说可能都是一种煎熬。另外,如果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必须充分重视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务必使双方的约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完全理解协议内容以及相应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慎重签署。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