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起诉离婚能要求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当爱情消逝,婚姻破裂,对于受到伤害的一方来说,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变得尤为重要。在离婚的过程中,除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还有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重要问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起诉离婚能要求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下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意,必须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但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以离婚之日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比较合适,也即3年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
3、若双方离婚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应当鉴别该过错是否系当时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确定是否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因此,在离婚时,无错方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多分财产或者优先选择的权利。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