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按照此前已签订的离婚协议来判决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徐某某(三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曾私下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但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徐某某由原告抚养,并要求按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那么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按照此前已签订的离婚协议来判决吗?下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按照此前已签订的离婚协议来判决吗?
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实际上并没有生效,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条款也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不会按照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离婚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最终离婚为生效条件,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离婚,则离婚协议不生效。
第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约定,在本质上都是从属于离婚这个身份关系的处理结果,只要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则其他约定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任何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反悔的,法院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误以为曾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观念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双方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比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财产信息、银行账号等,均可以作为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以防止另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如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并且在离婚协议中签字确认的,也可以作为法院在审理时认定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因此,虽然法律允许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但对于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仍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利用,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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