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近些年,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声中,婚姻也明显的出现了全球化趋势,很多的“洋女婿”“洋媳妇”进入大众的视野,涉外婚姻日益增多并开始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底蕴、语言饮食、文化习俗等均有不同,夫妻在相处过程中极易发生冲突,在爱情的荷尔蒙褪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发现困难重重。那么,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下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的途径也无非就这两种。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即:
协议离婚
1、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籍居民;
2、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
3、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
5、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那么如果双方都是外籍居民,或者双方并非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无法就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双方还能在中国离婚吗?这是可以的,但是必须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另外,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很高,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以上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夫妻二人要同时回国待上超过1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涉外诉讼离婚的基本流程
1、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23条规定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据此,作为美籍华侨在中国经常居住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依法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财产标的额巨大,则可以由中院管辖。
2、准备立案基本材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立案材料:
1.民事起诉状;2.结婚证;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4.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
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则需办理相应的文书公证、认证,若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则需要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立案成功后,则耐心等待法院开庭传票,由法院审理案件并出具裁判文书。
最后,涉外婚姻看似美好,也有很多人愿意张开双臂热情拥抱异文化,但是无论如何都应该拥有一颗理智的头脑,这种理智时刻提醒自己童话里都是骗人的。毕竟因为各国文化底蕴、历史传统、家庭观念的差异,以及对彼此家世背景的陌生、风俗习惯的不适应,婚姻中风险可能会更多一些。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