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房,另一方婚后装修,离婚时装修是否可以要求折价补偿
【基本案情】
刘某1、刘某2于婚后于2020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某2离家一直住在娘家,至今未归。后刘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婚前原告刘某1与三门峡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房屋一套,2019年8月份刘某2父母将上述房屋装修完毕,共花费110000元,刘某2支付交房款8000元。现刘某1起诉离婚,刘某2要求返还装修款。
【案件焦点】
一方婚前购房,另一方婚后装修,离婚时装修款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精神,刘某2父母装修的部分应当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予,双方均认可装修花费为110000元,因装修时间较短,截至目前有一年左右,双方均未申请对装修现存价值进行鉴定,本院酌定按照70%计算装修剩余价值为77000元,因装修附属于房屋,故装修归原刘某1所有,刘某1向刘某2补偿38500元。
【道华律师评析】
离婚财产分割,分割的是夫妻同财产,婚后父母出资的,出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因此,改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装修现价值予以分割。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