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5年12月7日结婚。2017年8月24日,原告为被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140,000)(婚前)2018年底前偿还。欠款人:王某2017年8月24日”,现陈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14万元。
另查明,第一次庭审原告盛京银行账号后四位7011余额7,287.81元、农业银行账号后四位6279余额138,268.17元、农业银行账号后四位0016余额为94,999.14元,共计240,555.12元。
【案件焦点】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一审法院按照王某出具的欠条,判决王某给付被告陈某欠款14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将王某银行卡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劈,陈某分得15万元亦无不当。王某主张其银行卡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并未区分夫妻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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