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车,属于个人财产吗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佐某与崔某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23年5月,佐某与崔某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解除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姜福长与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佐某向姜福长购买(车牌号:贵BH××某某)机动车一辆,买车款12000元由崔某支付给卖车人姜福长。后崔某以购车资金自己出资5000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汽车归自己所有。
【案件焦点】
涉案车辆崔某是否有权要求佐某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本案中,车辆是佐某与崔某同居期间,崔某个人出资12000元购买,佐某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购车款中的5000元是其出资的,故其要求崔某返还比亚迪轿车,不予支持。关于佐某要求崔某给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借款。其次,佐某与崔某同居期间,双方因生活所需相互转账数十次,双方认可佐某转给崔某近40000元(其中包含该笔15000元),崔某转给佐某近30000元,可以认定系同居期间相互赠与行为,故佐某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道华律师评析】
通常情况下,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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