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增值,离婚后对方能主张要该收益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因双方感情破裂,杜某1起诉离婚。熊某投资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000股股票,系2016年11月22日上市,并于2018年5月10日分红,该股票虽为熊某婚前投资,但杜某认为其收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股份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焦点】
熊某的股份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熊某名下的精测电子股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用财产。”的规定,该股票系由被告熊某在婚前购买,婚后该股票上市,出现大幅度增值,该增值系因市场行情变化所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故该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应该认定为被告熊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道华律师评析】
如果婚前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股权产生的增值也应当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能主张分割这部分增值。然而,如果婚前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劳动或者投资所得,或者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在离婚后,对方就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增值。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股权产生的增值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离婚后可以根据约定分割这部分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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