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依据《夫妻相互忠诚协议》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吗
【基本案情】
朱某与卢某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1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第一条约定,基于双方婚内没有出轨(指婚外恋或者嫖娼)为前提,男方与女方自愿在2022年8月底前办理离婚。如果任何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则本协议中关于房产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效,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应无偿返还或者等价返还无出轨方。离婚后,朱某得知卢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贺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与贺某约会或一起过夜。卢某的行为不仅对朱某造成极大的心里伤害,且违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故现要求上述两套房屋产权全部归朱某所有,朱某不再向卢某支付任何款项。
【案件焦点】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第一条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实质上系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该约定是一种道德约束,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原告依据该条约定提出的相关诉求,本院难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忠诚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忠诚协议的内容可能会被认为是显失公平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协议无效。此外,如果忠诚协议涉及的财产已经消耗或者损毁灭失,那么也可能会影响到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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