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可以挽回仍有感情的夫妻关系
【基本案情】
云某和钟某在1986年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是近年来钟某具有酗酒和打牌的不良习惯,双方的夫妻感情和生活也因此增加了诸多矛盾,两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少,经常发生争吵,导致了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后来云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的一系列调解,云某撤诉了。直至2018年7月,云某不满钟某谩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云某和钟某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道华律师评析】
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
相关法律规定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制度是为了让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谨慎对待婚姻,减少冲动型、轻率型离婚,从而稳定婚姻关系、稳固家庭关系。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能“一刀切”地挽救所有婚姻,它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而对于存在严重家暴、重婚、恶习不改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在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所以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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