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女方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冯某1于201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北京市xx区××镇××村××街××号宅院中。在婚前冯某1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镇—××村集建(×)字第××号的房屋使用权赠与杨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1 履行《婚前财产协议》,而冯某则主张该协议因为杨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效。
【案件焦点】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条款的内容及杨某的陈述,其称系冯某1将涉诉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院内部分房屋赠与给杨某,但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亦具有特殊性,杨某、冯某1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当时杨某户口不在××村,故本院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应属无效。
【道华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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