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使用暴力,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基本案情】
杨某和汪某离婚后,其女儿婷婷由其父亲抚养,后来汪某跟吴某登记结婚,又生育一子。因汪某在外打工,吴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吴某不满汪某对自己和孩子不闻不问,吴某便对不认真写作业、吃饭墨迹的婷婷心生怨恨,多次殴打她。杨某不忍女儿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焦点】
能否变更婷婷的抚养权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经过调解认为,被告汪某某在责怪吴某某殴打婷婷的同时,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但希望婷婷仍然随自己生活。调解过程中,汪某某、吴某某共同承诺一定善待女儿,保证她健康成长。婷婷本人也愿意仍然随汪某某夫妻生活。在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得到吴某某的真诚忏悔和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婷婷仍随汪某某生活。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变更抚养权,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继续抚养:例如,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包括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特别是当子女年龄达到一定程度(如十周岁以上)并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时。4、其他正当理由:这可能包括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抚养权,或者出现其他对子女抚养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