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理子女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其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两原告黎某某和吴某某之子吴A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有一女吴某。2010年10月5日吴A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过查明,吴某A生前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原、被告及吴A之女吴某作为受益人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于两位原告不认识字,所以委托胡某某代领保险金,但是胡某某领取了保险金后,原告多次催讨都拒不交付应该属于原告的份额。对此,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了《丧后财产分割合约》按照约定原告应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房屋过户至被告胡某某名下,被告才负有支付该笔保险金的义务。
【案件焦点】
黎某某和吴某某领取保险金是否要遵循《丧后财产分割合约》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该财产分割合约将本应由被告吴某继承的遗产分割给被告胡某某,属于法定代理人明显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形,该合约依法无效,不能产生对抗原告诉请的法律效力。所以黎某某和吴某某关于要求被告胡某某交付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法定代理人还需要注意在继承过程中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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