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暴妻子并婚内出轨,道华律师维护妻子权益,助力妻子顺利离婚,完成婚内1000万大宗财产分割
导语:男方和女方于2015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男方系二婚,与前妻有两个女儿,并在2018年与女方生下一个儿子。但因为婚后两人长期异地分居,感情逐渐疏远,为了维系感情,女方于2021年毅然辞去在武汉的稳定工作,携幼子前往深圳,与男方共同生活。然而男方的脾气却和旧日相比变得更加暴躁,共同生活不但没有令夫妻感情缓和,甚至出现了多次家暴行为。女方不堪忍受,同时也为了给儿子更好的成长环境,遂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属于自己的财产。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工作。
01 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男方男方和女方女方两人相识。男方与前妻离婚后,2015年与女方登记结婚。2016年,男方在隐瞒女方的情况下,为第三者在深圳购买一套房产,首付和贷款皆由男方还清,女方从始至终均不知晓。2018年婚生子出生,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女方在武汉生活,男方则在深圳打理生意。2020年,男方谎称自己离异单身,向银行贷款380万元,而女方对此毫不知情。2021年,男方将武汉一座商铺赠与女方。女方辞去工作,来到深圳与男方共同生活后,却因男方脾气暴躁而数次遭受家暴。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女方不得已之下,只能独自带着孩子返回武汉。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双方分居期间,女方在武汉只身一人照顾孩子,而男方对此不闻不问。女方没有固定工作,收入非常不稳定,只能靠向朋友借款和刷信用卡勉强维持家庭生活,因此欠下13多万的债务。
女方心灰意冷,最终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寻求解决之道。
02 争议焦点
(1)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于他人名下,且确权官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女方是否还能够追回财产?
男方于2016年购入一套房产,登记于他人名下,首付皆由男方付清,截至2023年贷款还清,房产价值近400万元,而女方从始至终毫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出于平等的地位,在共同财产的支配方面有平等的处分权,尤其是大额资金支配,应当商议后决定并相互具有知情权。
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买房,付清了首付款和相应的贷款,严重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应当按照已支付金额为基数给与原告至少一半的折价补偿。
(2)男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配偶,办理过户,并作出该商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承诺,转而又声称该商铺属于自己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女方应当如何应对?
男方于2021年将自己婚前名下的一座武汉商铺赠与女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然而后期两人感情破裂后,男方却矢口否认,声称自己对该商铺无权处分,前妻随时可以追回。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武汉商铺婚前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该商铺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同时鉴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对抗主义,男方在已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下再行撤销赠与,已无依据。综合以上因素,男方不得要求商铺的50%份额确认应属其前妻所有。
(3)男方私自向银行借贷380万元,女方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一半?
2020年9月,男方在银行办理个人抵押经营贷款,并以个人名下两套房产作为抵押。女方对此并不知情,在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后,男方却声称该笔债务属于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女方承担一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是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男方在申请该贷款时,女方并不知情,亦未在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上签字。其次,男方是以个人名义举债,贷款时男方是以离异单身身份并以个人名下的两套房产为抵押办理的,男方不能证明女方对该笔贷款知情。最后,该笔贷款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具体贷款的去向男方亦不能举证说明。综上所述,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4)女方与男方分居后,为了维系生活欠下的债务,是否可以请求男方承担一半?
从2022年11月起,女方独自带孩子返回武汉生活。女方原本在银行有稳定工作,2021年为了来到深圳和男方共同生活而辞掉,以致分居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男方对此不闻不问。为了照顾年仅四岁的孩子,女方不得已四处借款,勉强维持家庭生活,共欠下债务13万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欠款虽然是以女方个人名义举债,但却可以证明用于维持母子二人的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应对此负担一半。
(5)女方作为家庭妇女,为了男方辞去稳定工作,一心一意照顾家庭,是否可以请求男方支付家务补偿金?
与男方缔结婚姻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女方独自在武汉照顾孩子,付出良多。为了能和男方共同生活,更是辞去自己原本在银行的稳定工作,将己身全部投入家庭。2022年4月,男方曾签署《家务补偿金》协议,明确约定支付女方家务补偿金,离婚时却又反悔不认。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虽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原告在照顾婚生儿子方面付出较多,承担了大部分抚养子女的家务劳动,女方有权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费。
03 道华律师全面研析评判,实现女方诉求,成功争取应得财产
(1)全面了解案情,制定诉讼方案,协助女方与男方签署《承诺书》、《保证书》,为女方争取权益。
在接到女方委托后,道华律师迅速启动工作,制作案件时间轴,注意到女方为家庭牺牲较大、以及男方身负巨额贷款的情况。道华律师基于过往大量案件的实操经验,协助女方拟定《保证书》,与男方明确债务归属,同时签订《承诺书》,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金。在后续庭审过程中,这两份文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梳理财产,查清事实,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男方银行流水及名下财产。
本案涉及财产较多,男方更是多有隐瞒。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凭借十年办案经验,将全部财产分析透彻,为女方尽力争取更多权益。首先将男方与女方婚姻期间的房产、股权、存款以及借款一一列明、分析;其次根据钱款来路和去向核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用途,查明男方是否有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最后通过双方争议,确定诉讼焦点,制定诉讼方案,实现女方诉求。
(3)立案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男方财产,避免财产转移。
在针对双方的名下财产全部划分确认后,道华律师迅速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避免男方进行财产转移,影响最终执行成果。因为本案历经四次开庭,诉讼时间较长,道华律师严守财产保全时限,及时递交续封申请,取得了圆满的办案结果。
(4)道华律师通过严谨法律分析,娴熟诉讼技巧,历经四次开庭,最终成功胜诉。
本案案涉财产众多,争议点复杂,前后共历经四次开庭。其中在第三次开庭时,法官审理时存在违规行为,道华律师协助当事人前往中院投诉,成功维护自身权益。四次开庭,层层递进,庭审中男方因脾气暴躁,多次向道华律师发难。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从容不迫,通过合理合规的途径,妥善化解我方困境,最终成功胜诉。
(5)进入执行阶段后,道华律师积极推动执行和解,以房抵债,助力女方拿到深圳房产一套。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实行“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法律措施,考虑到男方现金流水不足,以及当今司法普遍“执行难”的问题,道华律师积极推动双方执行和解,在制定好方案并和女方确认后,和男方在法院约见,并在法官见证下签署和解协议。当天下午,道华律师即陪同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助力女方拿到深圳房产一套。
04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
(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5日前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付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3)双方各自证券、基金及银行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分割款差额66587.85元;
(4)男方向女方返还购房支出1460813元;
(5)男方向女方返还其私自转给第三者的一半款项150000元;
(6)女方所欠的138219.73元债务由男方和女方各负担一半;
(7)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20000元;
(8)男方要求女方负担380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05 唐律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婚姻家事案件中大宗财产分割问题。
近年来,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愈渐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成为重中之重。本案中,男方私自借贷380万元,却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女方对巨额债务承担一半。“不以同甘,却求共苦”,此举令人寒心至极,从道德和法理上都是无稽之谈。而女方独自在武汉照顾孩子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欠下数笔借款,男方却想将之撇清,不问不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就成为了重中之重。唐云虹律师指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界定的关键。诉讼过程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通过丰富的取证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阐明债务用途,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男方私自给第三者买房,全部首付款付清、并还清所有贷款,应当认定为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与第三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更是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与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的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综上所述,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男方应向女方返还一半购房款。
房产分割问题同样也是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处理项目。目前房产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重要的家庭财产,因其价值较高,财产分割时对双方而言都是必争之地。比如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当婚姻无法再带来幸福,能做的就是体面的告别,为过往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为当事人保驾护航,针对不同财产提供不同的解决思路,助力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难题。
06 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7 团队简介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
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
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