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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5-12-08 阅读量: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离婚诉讼律师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广东、深圳十大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大宗疑难离婚调解/法院诉讼、房产小产权房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纠纷、遗嘱公证、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婚内协议 、抚养权争夺、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土地房产继承、农民房拆迁继承、遗嘱订制、遗嘱效力认定等等非诉、争议等。服务区域:深圳福田 南山 罗湖 龙岗 宝安 龙华 光明 坪山 大鹏 盐田

导语:在大湾区深圳的婚姻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往往是最让当事人头疼的两座大山,多数家庭因协商无果陷入长期拉锯,既消耗精力又伤害亲子关系。深圳离婚律师、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负责人唐云虹律师就在2025年5月介入代理了一桩离婚案件,本案的双方的财产涉及400万的深圳房产、奔驰车辆、公司股权、证券账户等多项财产,二人在财产和抚养权的分割上僵持不下,唐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后,以 “以诉促调” 为核心策略,通过证据收集、庭前博弈,最终推动法院调解。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体现了唐律师团队 “专业、高效、共情” 的服务水平,更证明了 “以诉促调” 策略在离婚纠纷中的优势 —— 既能依托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通过调解减少对立,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个人与家庭的伤害。(本文人名、地点等信息均已进行技术处理)

关键词:深圳婚姻调解 房产离婚分割 抚养权纠纷 离婚律师 唐云虹律师(广东道华律所)

一、案情简介

沈女士与江先生在2023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就生育了女儿小蓉,但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因为性格、价值观等观念的冲突中屡屡爆发争吵,更让沈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她在整理家庭财务时意外发现,江先生婚前竟背负着近 50 万元网贷债务,且婚后始终刻意隐瞒,甚至试图用夫妻共同存款偿还个人债务,这份信任的彻底崩塌,让她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但因双方对于婚后购买的深圳市中心价值400万元的房屋、奔驰车辆、400万的深圳房产、奔驰车辆、公司股权、证券账户等多项财产以及女儿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时均以吵架收尾。在此情况下,沈女士为避免矛盾进一步的爆发,匆忙撇下家中的行李和贵重首饰,带着女儿回到了娘家生活。

沈女士希望尽快摆脱这段婚姻的同时,又担心对方做出过激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最后在好友的引荐下找到了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的唐云虹律师,希望借助专业法律力量妥善解决纠纷。

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图1)

二、争议焦点

1、婚后购买的房产、奔驰车辆的分割

本案中的房产和车辆虽均系双方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但江先生的母亲突然提出她在双方婚后向江先生和沈女士一家出借了

3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和车辆,根据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第8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认定房产归属以及一方向另一方的补偿款金额。因此,如沈女士主张分割房屋和车辆,将面临要承担300万债务的风险。

2、抚养权的归属

抚养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和未来发展,是双方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之规定,本案中小蓉尚不满两周岁,沈女士作为小蓉的主要抚养人,依法取得的抚养权的概率更高,因此,江先生将有概率采取第一次离婚诉讼不同意离婚的方式,拖延时间至女儿满2周岁后将女儿带到身边生活,来制造共同抚养的事实以达到争取抚养权的目的。

3、如何取回个人金器首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沈女士在分居时匆忙未带走的个人贵重首饰属其个人财产,江先生依法本应予以返还。但在实务中,要求贵重物品的返还的原告方往往要面临举证困难(如难以证明首饰数量、价值及现存于男方家中),同时江先生有可能抗辩其家中并无沈女士所述的贵重首饰,或主张部分首饰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最终法院支出了原告的诉求,在实际执行时,有可能遭到对方的拖延或拒绝交付。

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图2)

三、办案经过

(一)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制定个性化办案方案

唐律师接受沈女士的委托后,与沈女士深入沟通了解双方的婚姻状况、矛盾产生的根源、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沈女士的核心诉求。考虑到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且容易加剧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唐律师首先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1、根据沈女士与江先生的此前的沟通协商情况,全面分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关键点,结合江先生的性格特征为沈女士提供专业的话术指导和沟通策略。

2、许多夫妻在协商离婚时往往都是通过当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口头沟通离婚的相关条款,且往往在情绪的驱动下导致条款的内容无法实际落地,白白浪费了沟通协商的时间,因此,唐律师及其团队在指导调解的开始就按照沈女士的诉求起草书面离婚协议,便于在协商过程中将谈判的内容确认下来。

(二)全面梳理证据,协议无果后立即启动诉讼

然而,在前期的协商中江先生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离婚,声称若离婚女儿抚养权必须归其所有,双方调解陷入僵局。唐云虹律师分析后认为,一味协商难以突破,建议沈女士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推动纠纷解决。为掌握诉讼主动权,唐律师制定了

“核心诉求先行,隐藏诉求后补”的策略,在起诉时仅主张离婚、女儿抚养权及房产、车辆的分割,暂不提及金器返还及股权、股票账户分割等诉求。

(三)策略性调整诉求,精准把握破局时机以促进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唐律师同步完善金器、股权股票等财产的证据链。开庭当天,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前,唐律师策略性地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江先生返还分居时未带走的个人贵重首饰,并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股权及股票账户财产,此举打了江先生一个措手不及,在法官的询问下江先生承认确实持有沈女士的贵重首饰及双方名下存在股权、股票账户的事实。

在调解过程中,唐律师紧紧围绕沈女士的核心诉求,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江先生的合理利益,在分析出江先生之所以调解方案。针对抚养权问题,唐律师向江先生强调,女儿尚年幼,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保障了江先生的探望权,使其能够定期陪伴女儿。最终,在法官的引导和唐律师的沟通下,江先生的态度逐渐软化,双方就所有争议焦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成功当天,沈女士在唐云虹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江先生家中取回了自己的全部个人物品及首饰。

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图3)

四、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 沈女士与江先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2. 女儿小蓉由沈女士直接抚养,江先生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小蓉年满十八周岁止。

……

4. 位于深圳福田区的房屋归江先生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江先生负责偿还。江先生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沈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10.5万元;

5. 奔驰车辆归江先生所有,江先生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沈女士支付车辆补偿款10万元;

6、江先生持有的***有限公司的98%股权份额归沈女士所有;

7、江先生根据名下证券账户余额向沈女士补偿75000元;

8、 双方结婚时及婚生女出生后所得的金饰、首饰(包括被告父母购买的金猪牌一个、龙凤镯一对,原告父母及朋友购买的其它金饰、首饰)归原告所有;

该调解结果充分满足了沈女士的核心诉求,不仅成功解除了婚姻关系,还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并取得自己应有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

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图4)

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图5)

五、唐律心得

在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中,每一起离婚案件都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承载着当事人对摆脱困境、守护至亲的迫切期待,更是对未来生活的一次艰难重启。回顾沈女士案件的办理历程,不仅是一次法律实务的实践,更是一场对人性与情感的深刻体悟。从陷入僵局到圆满解决,每一步都凝聚着专业与温度,也沉淀出值得分享的办案智慧:

1、证据是底气,早准备早主动:离婚纠纷中,财产、抚养权等争议的解决离不开证据支撑。需尽早指导当事人梳理婚姻关系、财产、抚养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策略要灵活,攻守有章法:根据案件进展动态调整策略,如本案中“核心诉求先行,隐藏诉求后补”的方式,能有效掌握主动权,在协商或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3、调解重技巧,温度融僵局:离婚案件情绪化强,调解时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换位思考。通过共情沟通化解对立情绪,结合双方当事人核心需求提出调解方案,往往能实现“双赢”。

婚姻的落幕或许带着遗憾,但法律的使命是让每一位当事人在结束后能体面转身、重拾希望。作为律师,不仅要以专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以温情与责任,帮助他们走出阴霾,迎接属于自己的崭新人生。这份兼具专业与温度的坚守,正是法律人不变的初心。

深圳婚姻破裂陷争养争产拉锯战?离婚律师沟通型调解破局,助女方稳拿抚养权+房屋车辆补偿款。(图6)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民法典》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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