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外地,能否在现居住地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不久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无子女,两人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王某因在公司表现优秀被领导提拔,调动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子公司任职,刘某随王某一同到北京市通州区居住生活。为此,王某与刘某双方家人共同出资为两人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但好景不长,来京后由于王某工作压力较大,需要经常加班,而刘某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整天在家无所事事。两人的感情也因此开始出现问题,之后王某率先提出离婚,但王某不清楚是可以直接在北京起诉,还是必须回老家东营市起诉。
律师观点
王某可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虽然双方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但截至起诉前,双方均已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将北京市通州区作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王某不需要回到原户籍地,直接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但需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地区各法院要求,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不是北京户籍,则原告在立案时必须同时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以此来证明被告在北京市长期居住的事实。《居住证明》可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开具。本案中,如王某在立案时不能向法院提交刘某的居住证明材料,则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王某的立案申请,此时王某只能到刘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