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离婚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增值部分的款项吗
【基本案情】
顾某某诉称,其与淳某于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顾奕涵。淳某婚前贷款买房,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工作关系双方长期分居,淳某对顾某某极少关心,几乎是不管不问,甚至2014年10月13日孩子出生时淳某都未出现。因此顾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淳某离婚,并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要求淳某根据银行支付账单给予补偿。
【案件焦点】
1、顾某某与淳某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2、顾某某能否要求淳房屋支付增值部分款项。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淳某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相互交流和沟通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顾某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顾某某主张与被告淳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房产是配偶一方婚前购置的,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为属于贷款按揭买房,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如果双方对房屋的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应当将此房屋判给房产登记下的个人,但是,该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首付比例等现实具体的财产情况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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