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外生子,另一方是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戴某某于2012年7月网上相识,同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理婚礼,2013年4月6日生育男孩戴勇翔;刘某某曾于2013年4月23日向法院起诉与戴某某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未形成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戴某某提交了由其母亲李梅香出具的四份借条及四位证人证言用以证明给付了刘某某结婚彩礼70000余元,刘某某认可戴某某给付的结婚彩礼为10800元,并提出婚前给付了戴某某的母亲5000元红包,但刘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戴某某还提出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刘某某提出婚后双方有在其娘家共同生活过,但刘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双方均认可戴勇翔与戴某某无血缘关系,戴某某婚后构成了精神残疾。
【案件焦点】一方婚外生子,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戴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本案中,刘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隐瞒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婚后生育与他人同居期间怀孕的小孩,违背婚姻双方互负的忠实义务,构成二级精神伤残,刘某某依法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审未予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当。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酌定刘某某对戴某某承担1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戴某某上诉提出刘某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婚外生子行为,侵害夫妻一方对婚姻的合理信赖和破坏夫妻感情纯洁性,在法律依据上,均可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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