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基本案情】
2003年,某居委会与曹某及其兄弟姐妹签订了协议,约定该居委会要定期关心和照顾曹某,每个月都要给予其基本的生活费用,此外逢年过节的时候,还要给曹某送上各类生活补助以及相关的慰问品等。后来曹某去世后,现存遗产有不动产和动产,产权也移交给了居委会。曹某的子女知晓后,跟居委会对于遗产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居委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与曹某签订的协议有效,且曹某名下的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案件焦点】
曹某和居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遗赠抚养协议
【道华律师评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中,曹某和居委会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居委会可以继承曹某名下的现存遗产。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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