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由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吗
【基本案情】
芮某和吴某于2004年9月27日在上海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名婚生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多次私自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取得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房屋一套,擅自于2016年10月23日将该房屋售出得款270万元,原告并不知情。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芮某得知后,为了让孩子身心健康并能够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选择隐忍和宽容,不与其离婚,但是请求法院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免芮某及其婚生子的合法利益损害进一步扩大。
【本案焦点】
吴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为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除了银春路房屋外,被告吴某某一方所支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发生明显变动。对于银春路房屋,被告吴某某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了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源于A公司,以及售房款的具体去向。除了结余部分,售房款中大部分转入了A公司,由公司进行支配和使用,现无证据证明吴某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故难以认定被告吴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之一。所以如果发生类似情形,应当通过法s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并收集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家庭收支的具体情况、对方重大财产的交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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