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遗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
【基本案情】
原告李伟祥和被告李格梅系姐弟关系,在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李维祥家庭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格梅家庭取得了3.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父亲李圣云家庭取得了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年2月,李圣云将其承包的1.54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芮国宁经营,流转协议由李格梅代签。2004年11月3日和2005年4月4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妇相继去世。此后,李圣云家庭原承包的1.54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李格梅占有。原告请求将其父亲所取得的3.08亩土地由两人共同继承,一人一半。
【案件焦点】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也即不发生继承问题。故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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