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是否具有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基本案情】
庄某霞于2004年和前夫离婚后没有再婚,宋某亮的妻子高某死亡后,其与庄某霞发展为同居关系,但是没有结婚。2010年,宋某亮和案外人迟某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因为两人不能生育,所以迟某多次到浙江某妇科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技术,但没有受孕成功。最后迟某在2013年成功受孕,2014年生下一对双胞胎,父亲是宋某亮。宋某亮的姐姐宋某方知晓后认为该双胞胎的孩子并非宋某亮,且向法院起诉继承宋某亮名下的遗产,并要求庄某霞返还财产。
【争议焦点】
该双胞胎是否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宋某亮的遗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在宋某亮未留有效遗嘱将遗产交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下,该双胞胎迟某愉、迟某悦应当作为宋某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迟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无权代理其做出放弃继承宋某亮遗产的意思表示。待迟某愉、迟某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对宋某亮遗产的继承权。
【道华律师评析】
辅助生殖技术的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自然受孕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在我国,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来确定的。因此,无论是通过自然受孕还是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子女,他们都是父母的合法子女,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和法律地位,即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和其他遗产,与其他兄弟姐妹享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所以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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