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其他继承人时,侄甥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吗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苏某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妻子先于其死亡,且婚姻期间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某泉仅有一个姐姐,无其他兄弟姐妹,姐姐苏某乙也先于其死亡。苏某甲系苏某乙的养女,李某田是其堂姐的儿子。苏某泉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现存遗产有苏某泉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
【案件焦点】
苏某甲能否依据侄甥代位继承苏某泉的遗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某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某甲系苏某泉姐姐苏某乙的养子女,在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苏某甲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的遗产。
【道华律师评析】
侄甥代位继承制度是指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遗产,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但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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