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多次修改后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海某和陈某结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即海某1和海某2。陈某于2001年7月去世,并注销了户口。后来海某和吴某于2007年结婚,但两人没有生育任何子女。海某于2017年8月去世,海某1、海某2和吴某对于被继承人海某名下的201号房屋遗产继承产生了纠纷。吴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且拿出了两份海某的遗嘱,但是两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多次修改内容为红色字迹或铅笔字迹。该遗嘱中有海某的签名。
【案件焦点】
海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道华律师评析】
遗嘱是人民群众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该遗嘱承载着其生前对财产处分的自由意志,具有重要意义,所以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我国法律对于自书遗嘱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对于自书遗嘱的修改,如果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且在修改的地方签名并注明了修改的年、月、日,那么这些修改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遗嘱的修改没有满足形式要求,例如没有签名或没有注明修改时间,那么修改部分可能无效。此外,如果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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