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因需要起诉离婚,于××××年××月××日在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爱好格格不入,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但是被告华某认为,双方会争执的原因是第三人插足,纠缠原告胡某,才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
胡某与华某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1984年相识恋爱,1985年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经历二十余年的时间,双方应该是彼此了解,结为合法夫妻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可以认定婚前基础较好。原告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同;自2010年后,因原告感情出轨,与被告分居生活,过错在原告。有过错的一方要求与无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不宜简单判决离婚,且应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原告要遵循婚姻法履行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有错改之,与被告从共同维护一个完整、和谐、文明之家为出发点,夫妻之间的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关系也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是否起诉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即使一方是出轨方也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出轨方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不满一年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另外,如果一方出轨,起诉离婚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方面可能会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如果出轨方达到了与别人长期同居或者是重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出轨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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