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中达成的约定,一方反悔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日陈某和吴某两人登记结婚,在结婚当天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在协议中第四条约定:陈某在婚后除与吴某生育子女外,还将生育一名与吴某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当双方离婚时则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吴某所有,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抚养权归女方陈某所有,男方无须承担抚养义务"。后来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吴某2,2019年陈某购买精子,利用了人工生育的方式生下了吴某3。2014年吴某向法院起诉两人离婚,称陈某婚内出轨,侵犯其生育权,而婚内协议是陈某逼迫其签署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焦点】
陈某和吴某两人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道华律师评析】
婚前协议中涉及生育权的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议题。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前协议中,双方可以对一些事项进行约定,但是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侵犯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婚前协议中涉及到生育权的约定,例如约定婚后是否生育、生育几个孩子等,可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生育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来剥夺或限制。即使双方在婚前达成了这样的协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反悔或者不愿意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对方履行。
此外,如果婚前协议中的生育权约定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例如强迫对方生育或者限制对方的生育权利等,也是无效的。法律不会支持任何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应该谨慎对待生育权的问题。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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