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没有设立遗嘱,只是口头指定了继承人,能算遗嘱吗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1诉称,原高与被告陈某2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亲去世时未立下遗嘱,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陈父的遗产由陈某1与陈某2各继承50%,但是陈某1提出,父亲生前多次口头说遗产以后由陈某1继承,因此陈某1向人民法院其实要求陈父的遗产份额全部由陈某1继承。
【案件焦点】
陈某1能否全额继承陈父的遗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对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告主张涉案两套房产陈父前多次口头表示归原告继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道华律师评析】
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并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因此,如果遗嘱人只是口头指定了继承人,而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遗嘱形式,这不能算作有效的遗嘱。为了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建议遗嘱人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定形式来设立遗嘱,并明确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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