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双方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但一方反悔,对于已经分割的财产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和被告李某经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双方2003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也逐渐恶化。2010年5月莫某拟好一份离婚协议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之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已经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
【案件焦点】
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该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李某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
婚内离婚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果双方在签署协议时都是自愿的,且协议内容合法、公正、合理,那么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反悔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反悔,首先需要检查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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