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分的房产,但女方两年内不能再婚,离婚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章某某诉称,章某某、周甲于2003年11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归周甲所有。同时约定女方周甲两年内不能再婚,否则需要将房产归还章某某,双方离婚半年后周甲遇到心爱之人登记理结婚,章某某得知后十分气愤要求周甲归还房产。
【案件焦点】
周甲是否需要归还房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系争房屋归女方所有,但设定了约束内容,即原告不能再婚,即要求原告在不再婚的条件下可以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以限制原告婚姻自由为条件的,而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与干涉,故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道华律师评析】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限制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自由是违法的。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限制。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两年内不能再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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