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暴,勇敢say“NO”。唐云虹律师助女方成功诉讼离婚,撇清巨额债务,1000万家产归女方
导语:李女士和陈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随时间的流逝,双方感情不断恶化,陈先生逐渐疏远妻子,并经常辱骂殴打李女士。面对家暴,李女士决定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名下房产、股权、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却有巨大分歧。作为全职太太,李女士对丈夫的经营活动一无所知,陈先生不仅要撤销重庆商铺的赠与,还要求其承担400余万的夫妻共同债务,甚至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买价值300余万的房屋。若处理不当,李女士不仅要损失百万财产,还将承担巨额债务。通过朋友介绍,李女士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道华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扭转乾坤,不仅摆脱家暴,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赢得家庭补偿金,还保全了重庆商铺,撇清夫妻债务,案件大获全胜。
关键词:家暴、深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房产分割、财产分割
一、案情回顾
2015年8月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小陈。李女士在重庆有稳定工作,2021年在男方承诺为弥补李女士辞去工作照顾家庭,特将位于重庆的一商铺赠与李女士,并协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李女士也出于对团聚的渴望,辞去了稳定工作,带着小陈去往深圳与陈先生共同生活。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渐显,陈先生的性格缺陷也渐渐暴露。李女士发现陈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人购置房产,并向第三人转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陈先生多次对李女士进行辱骂殴打,甚至将李女士赶出房子,情节恶劣。但冲突过后,陈先生又会向李女士道歉求和。
粉饰太平下的矛盾依然存在,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但陈先生依旧再三辱骂殴打李女士,并前往其住所打砸,给李女士及小陈的生理及心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亦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二人对小陈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都有着巨大分歧,陈先生在婚内情浓蜜意时承诺的赠送商铺也随着双方撕破脸皮而意图反悔,甚至利用陈女士不了解其工作收入情况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女士承担并不知情的巨额债务。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寻求破局之道。
二、案情复杂,双方分歧巨大,道华律师根据李女士诉求总结争议焦点如下:
1、李女士和陈先生是否能够顺利离婚?
2、陈先生私自于2020年9月2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80万元,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陈先生同意离婚,李女士是否要一同承担不知情的巨额债务?
3、陈先生主张重庆商铺属于其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则陈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李女士能否得到该重庆商铺所有权?
4、陈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为第三人购房,陈先生属于是否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能否拿到相应的赔偿呢?
5、双方离婚诉讼后,陈先生未提供任何生活费,李女士独自一人照顾患病儿子,无法正常工作,故向外借款13余万元,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先生一同承担该欠款?
三、道华律师研判案情,排除风险,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在接到李女士委托后,道华婚姻家庭律师团并没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先对整个案子的时间线、财产情况、已有证据进行了全面严谨的梳理,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点,若不能处理得当,委托人利益将大大受损。
1、道华律师收集、补充证据材料。
道华律师未雨绸缪,针对陈先生的重庆商铺赠与情况,为李女士起草了一份《情况说明书》,确保赠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合适时机让陈先生自愿签署。针对陈先生的债务情况,道华律师为李女士起草了一份《保证书》,确保发生巨额债务由陈先生自己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份文书也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道华律师梳理证据,核查银行流水,找到隐匿财产。
道华律师为了核查陈先生的银行流水,向法院申请了三次调查令,终于在繁杂众多的银行流水中梳理出疑点。在进一步仔细核对的过程中,发现陈先生私自售卖婚后购买的奔驰车辆,售价61万元,且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借款),对此情况李女士完全不知情,也未在买卖协议或相关凭证上签名。对于卖车款,陈先生未支付给原告,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明显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100万元借款,陈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也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9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之规定,陈先生应当向李女士返回夫妻共同财产130万元。
3、道华律师敏锐判断,对对方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面对如此巨额的财产纠纷,道华律师经过多年办案经验,通过敏锐判断,主动出击,对双方的婚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好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保障后续执行的顺利。财产的保全不仅可以防止陈先生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还可以保障李女士后续的有效执行和受偿。
4、道华律师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和诉讼风险点,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1)道华律师抓住对方过错,助李女士顺利离婚且赢得孩子抚养权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道华律师抓住陈先生对李女士辱骂殴打的事实,主张其婚内家暴,且双方于2021年11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已经过了法院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故法院应当准予其离婚。
对于婚生子小陈的抚养权,道华律师指出小陈自出生后一直由李女士照顾生活和学习,且双方分居后孩子也是跟随李女士。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若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小陈由李女士抚养。
(2)道华律师敏锐发掘对方漏洞,为李女士实现债务隔离。
诉讼风险点:针对400余万债务,陈先生可能主张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属于夫妻共同财务,故李女士应当与其一起承担该债务。
首先,对于陈先生向银行贷款的380万元债务,道华律师在研读案情、分析证据中进而发现了对方提交证据中的漏洞。根据银行相关贷款审批流程规定,已婚人士在办理银行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时,需要双签,即需要夫妻双方在贷款单上签字。在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其配偶并未在贷款合同上签过字而银行却发放了贷款。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陈先生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明材料骗取贷款。故道华律师申请了法院调取陈先生申请贷款时的原件材料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我们发现陈先生在申请贷款时果然利用与第三人的离婚证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明材料,这也成为李女士撇清不明债务的重要一环。
其次,李女士对该笔贷款并不知情,也未签署过借款合同,现在也不认可该笔贷款。根据举证责任规则,陈先生主张这笔贷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而陈先生并未拿出有力证据向法官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这笔贷款并不能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共签或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
最后,道华律师在前期严密周全的诉前准备工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陈先生在2022年9月向李女士出具的《保证书》中,明确保证“应本人名下现所负债务均未告知李女士,并未取得李女士的同意,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均属于本人的个人债务,无论是否与李女士离婚,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李女士无关。”陈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保证书》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保证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陈先生应当遵照执行。
(3)道华律师查询过往资料找出对方证据漏洞,为李女士保住重庆商铺
诉讼风险点:陈先生可能主张双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中的标的物属于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具有效力瑕疵,即赠与无效。
首先,道华律师通过查看陈先生提交的《重庆市商品方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试行版)》,发现商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房产证均登记于陈先生个人名下,明确显示陈先生持有该商铺100%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之规定,该商铺为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陈先生在诉讼中作出于此完全相反的主张无非是为了巨额财产利益所做的虚假陈述。
其次,道华律师通过翻阅查看陈先生与其第三人的《离婚协议》发现,《离婚协议》第二条双方明确确认“共同购买的房子两套”,但该商铺并未列入其中。结合上述商铺购买与登记均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以及被告在变更过户中确认无共有人的事实,恰恰证明了该商铺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被告已于2021年8月5日将该商铺赠与原告,该赠与已经实际发生法律效力,该商铺现为原告个人财产,与任何人均无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7、659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结合本案商铺已于2021年8月办理变更登记,该行政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乃至社会公众均具有公信力,任何人均应认可并遵照执。
(4)道华律师另辟途径帮助李女士拿回房款补偿。
诉讼风险点:陈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前妻购买房产,法院可能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李女士将面临另诉风险。
在本案中,道华律师通过查询陈先生的银行流水,发现2016年9月,陈先生为第三人购买房产支付了首付款110万元,并且从2016年至今每月向第三人转账支付房屋按揭款、水电费及物业费。统计上述款项共计300余万元,而其所用资金皆为陈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李女士负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甚至涉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并不是提起房屋确权之诉的适格主体。
道华律师经研判后,决定不直接请求分割该房产的所有权,而是直接向陈先生要求房屋折价补偿,无论该房屋是否过户到陈先生名下均不影响其对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109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之规定,陈先生应当返还属于李女士的份额,即150余万。
(5)道华律师不懈努力,要求陈先生一同承担李女士名下债务13万元。
诉讼风险点:陈先生主张该债务属于李女士个人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要件,故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道华律师不断收集证据,证明李女士借款是为了维持自己和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自李女士起诉离婚与陈先生分居后,独自一人照顾身患重病的儿子,无法正常工作,只能依靠信用卡、借款等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林女士的借款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下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故对于林女士名下的13万元债务,陈先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与其一同承担。
四、道华律师实现委托人诉求,委托人成功离婚并获得小陈抚养权,同时确认商铺权属,摆脱债务,获得购房款补偿!
经道华律师对本案证据的充分收集,以及法律观点、实务判例的整理及论证,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1、准予陈先生和李女士离婚;
2、婚生子小陈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
3、位于重庆市的商铺归李女士所有;
4、驳回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承担的200余万元债务;
5、陈先生向李女士返还为第三人购房支出150余万元;
6、陈先生向李女士返还私自转移财产80余万元;
7、李女士所欠的13余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按50%承担,陈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相应款项,由李女士妇偿还欠款;
8、判决陈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费、将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证券、股票、基金、债权等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道华律师不仅要理清复杂银行流水交易,为李女士摆脱百万债务,争得应有财产,还要抵挡住对方的阻挠和司法机关的偏袒,不畏强权,为委托人李女士的利益跟不法行为作斗争。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四次开庭,最终赢得了胜诉,保障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还为其多争取到了家务补偿金。最终李女士的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
五、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争议解决与诉讼,凭借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全面分析研判本案案情。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析,提前介入案件,在排除法律风险后启动诉讼程序,针对委托人诉讼请求收集关键证据,全面梳理案件法律事实,严密论证法律关系,帮助委托人充分实现诉求,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取得胜诉判决。
本案主办律师唐云虹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双方申请调查令调查对方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流水等,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对该信息有一定的敏感度。
其次,唐律师一直主张,面对巨额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的工作,因为所有的原告想要的都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拿到属于自己的钱,故对原告来说,要生效判决的账面财产变现才有意义。财产保全措施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对方转移财产,造成财产损失,还可以保障后续的执行和受偿,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面对经常出现的家暴、出轨等社会问题,全职太太又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唐律师认为,当事人收集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因为在此类案件中除了房产外,债权、债务等很难有书面证据。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现的比例很高,特别是涉及家暴、冷暴力等当事人很少有自主取证的意识,故作为律师应当时刻提醒当事人做好取证工作。
综上所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处理婚姻家事涉及的财产纠纷中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采用专家顾问专案论证,律师专案会诊,一体化协同办案,独创私密空间,办案流程全程可视化等具体办案方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和逻辑思维,致力于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委托人取得利益的最大化!
六、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六、团队简介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