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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分割财产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4-02-01 阅读量:

夫妻俩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签下财产不均分的财产协议,甚至可能达到一方“净身出户”的程度。如果后期闹得不愉快,有一方可能会说财产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推翻重来。那么,法官会支持这种要求吗?下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进行讲解。

离婚协议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

当事人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区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种情形,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即: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将显失公平的原因限定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但该乘人之危的原因须排除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这里的“等”,说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并不仅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对财产价值、经济利益的考虑外,常常还包含一些复杂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婚姻过错等方面的诸多因素。衡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判断标准。故不能以财产价值来衡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也不能轻易将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作为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同时,应当谨慎认定“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

因此,当事人一方主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患病、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一方在此情况下,乘人之危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协议的,才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情形。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本文标签: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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