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当如何约定
实践中,有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各自所有”。殊不知,这可能会导致经济弱势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从而使对方隐匿大量财产,等发现时已悔之晚矣。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到底应当如何约定呢?下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于财产的“协商一致的意见”,是指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的时候,并没有对离婚协议给予足够的重视,经常会作出诸如“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等表述。双方之所以会作出类似表述,一方面可能是为了达到尽快办理离婚手续的目的,为了省事,从网上下载一份离婚协议范本,随便改一下;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法律的了解不够。
实务中,一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则离婚后即便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财产的真实状况,再想进行分割,也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如何约定呢?
以存款为例,双方应当将各自名下的存款情况详尽列明,包括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存款余额等,并且明确约定,双方保证除协议中已列明的存款外,名下再无其他存款,如任何一方隐瞒真实存款情况,则视为故意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匿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另外,对于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的分割,则更应当列明财产的全部信息,尽量不要作出“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笼统约定,以避免事后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离婚后再次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总之,离婚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