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马某1(原告)、马某2(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20年7月2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12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三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马某2前婚所生的两个孩子与我们一起生活,因马某2认为与马某1对其孩子关心照顾不周,而经常对马某1拳打脚踢。马某2难以忍受马某1的家暴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1离婚,并且马某1需要支付给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案件焦点】
马某2是否需要向马某1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确实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道华律师评析】
如果对方在婚姻关系中实施了家庭暴力,离婚后,受害方是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在中国,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受害方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受害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例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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