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打人,一律属于家庭暴力吗
我们经常在日常咨询中,接受到一类当事人的咨询,比如说昨天我老公打我了,把我手上打出一块淤青,或者说是其他地方有一些轻微的擦伤,我可不可以主张家暴?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家暴的离婚案子是非常常见的,夫妻之间争吵甚至动手打架,也时有发生,但动手打人并非一定就是家庭暴力,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双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逐渐的增多,许多案件存在或多或少的肢体冲突,但是并不是说,怎样发生肢体冲突就一律认为定为是家庭暴力。
在法律上来说,《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捆绑、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因此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的第一条,关于家庭暴力也在此做出了解释,指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以上这两个法条的解释,可以体现出家庭暴力必须有两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需要有严重的后果。
第二个特征,就是要有一个经常性。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偶发性的双方发生轻微的肢体冲突,或者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种家庭行为,一般的法院不会决定为家庭暴力,在法院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具体的需要根据发生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综合进行认定。
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不好,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行为程度比较恶劣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但是如果说双方平时感情还可以,伤害行为仅仅是偶发性的,而且后果并不严重,则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为构成法定的家庭暴力的,这个情节不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以上就是对于问题的相关解读,我们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肢体冲突,或者说后果并不严重的当事人,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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