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要求男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张某共同购买了位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XX号XXX房,并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屋属于陈某、张某大妻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前,出于恶意转移财产的目的,将该房转移过户至他人名下,陈某发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该行为无效,并且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案件焦点】
陈某能否在离婚时主张张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天河区XXX房系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被告张某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置涉案房产时未征得原告陈某同意,并刻意隐瞒转移案涉房产的事实,被告张某在分割案涉房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考虑到案涉房产已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尚未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本院结合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程度、转移财产价值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原告分得案涉房产的70%,被告分得案涉房产的30%。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在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少分或不分。同时,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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