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曹某、张某于2004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3日双方为了规避就学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当孩子入学政策办完后,曹某要求复婚,但是张某不同意,且霸占房屋,于是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案件焦点】
曹某能否主张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8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系为规避就学政策而为,故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
【道华律师评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如购房、规避政策等,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仍继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果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如侵犯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
2. 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可撤销的。
3.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或精神疾病等,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
4.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如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来规避法律责任或逃避税收等,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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