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能要求将他人赠与男方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基本案情】
宋某某称,其与杨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双方婚姻基础差,性格脾气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中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宋某某主张在婚姻关系期间第三人刘某赠与杨某的欧米茄手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杨某折价支付给宋某某,但是宋某某拒绝这一要求。
【案件焦点】
婚姻持续期间他人赠与的财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双方诉争的欧米茄手表属于婚内由第三人赠与,而第三人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被告杨某,因此该手表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提供该手表发票显示价值为27500元,因此本院酌定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13250元。
【道华律师评析】
婚姻持续期间他人赠与的财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中国法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对于他人赠与的财务,如果赠与的对象明确,例如只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这些财务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与的对象没有明确指定,或者赠与的对象是夫妻双方,那么这些财务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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