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可以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基本案情】
何某与赵某系网友,在网上聊天后逐渐对彼此产生好感,在某天相约见面,之后二日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但是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巨大,生活吵闹不断,最终赵某忍受不了何某,向何某提出分手。何某认为赵某耽误了自己,多次向何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何某能否主张赵某向其支付“青春损失费”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民间说法,我国法律未作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个人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道华律师评析】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在当今社会已屡见不鲜,不管是双方为结束正常的恋爱关系还是有配偶者为结束非法同居关系的补偿,实质上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方分手后,认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这种观点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传统的道德观念冲突。因此,法律上并不承认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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