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付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
【基本案情】
滕某与黄某1于2013年经人湖南省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黄某1长期在外工作,与滕某缺乏沟通交流,故双方之间发生矛盾。滕某认为其与黄某1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提起离婚诉讼。
黄某1于婚前在湖南省澧县按揭购买商品住房一套,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黄某1偿还。2021年3月起,黄某1因工作原因在国外,故2021年3月、4月、5月的房屋贷款都是由黄某1父母偿还的。
【案件焦点】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黄某1婚前在湖南省澧县按揭购买商品住房一套,黄某1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该房产登记于黄某1名下,该房屋按揭贷款自2014年1月开始一直由黄某1偿还。2021年3月起,黄某1因工作原因在国外,2021年3月、4月、5月的房屋贷款由黄某1父母偿还的。2014年1月23日黄某1与滕某登记结婚后,黄某1偿还的按揭贷款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黄某1所有,黄某1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滕某进行补偿。因滕某未举证证明该房产增值部分价值,故黄某1应对双方婚后共同还房贷支付的款项向滕某补偿82857.6元(1972.8元×84个月×50%,按揭款计算至滕某起诉前)。
【道华律师评析】
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无法定或特殊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的对于婚后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补偿对方50%的份额。对于婚后增值部分,对方亦可以主张,但本案中对方并未主张,因此法院不予处理。对于增值的部分,各地法院的计算方法并不一样,具体可咨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