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怀孕后男方要求流产,手术后受伤可以不返还彩礼吗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1日张某与周某经人介绍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后周某怀孕,但是张某认为现在生孩子为时过早,为了省钱带周某到一家私人医院进行流产手术,由于手术不规范导致周某受伤。后由于双方生育观严重冲突,张某与周某结束同居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但是周某认为张某导致自己受伤,彩礼应该作为自己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件焦点】
张某是否能够主张周某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法定婚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被告在同居期间怀孕后原告带被告到私人诊所做流产手术导致患有妇科疾病,现仍未治愈,应当继续治疗。鉴于以上情形,被告可少退彩礼用于治疗,以退还30000元为宜。
【道华律师评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通常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彩礼可能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与婚姻关系的建立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关系未能成立,彩礼一般需要返还给男方。但是,具体到本案中,流产手术对女方的身体健康和心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男方在此时要求彩礼的返还,可能会加重女方的负担,甚至构成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在保护女方权益的前提下,彩礼的返还问题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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