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中利害关系人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杨碧梧和杨启本系姐弟关系,都是孤寡老人,顾某甲、顾某丙、顾某乙在两位老人生前就一直照料,杨碧梧生前最后8年一直住院,都是三人照顾的,在其死后,杨启本更加孤独,且生活不能自理,也是三人照顾,还请护工照料。两位老人去世的时候丧葬事情也是三人负责。但是他们对老人的生活居住、遗产状态不太了解。后来三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被申请太仓市民政局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因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杨启本生前对其扶养较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故三申请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是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并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