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补偿款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吗
【基本案情】
2012年,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获得更多补偿款,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陈某要求张某返还生产组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但张某主张这是给其张家的补偿款而不是给陈家的,对土地补偿款拒不返还。
【案件焦点】
李某能否主张张某返还土地补偿款。
【道华律师评析】
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关键在于其性质和来源。土地补偿款通常是对因失去土地的个人进行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往往被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因此,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通常无权享受这一待遇。但在本案中,张某借婚姻以谋取更多补偿款,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因此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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