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基本案情】
198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月按乡俗举办婚礼,1989年1月10日在新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黄伟。原、被告由于婚前来往较少,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与公婆大家庭生活,后又闹分家,导致夫妻间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比较淡漠。201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某甲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久争不下,特别是对被告黄某甲的人寿保险的分割,双方争议巨大。
【案件焦点】
人寿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2001年8月25日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某司投保的国寿某某两全保险一份(目前现金价值为17000.36元)。
【道华律师评析】
人寿保险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取决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包括协议处理和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处理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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