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有的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诉讼中未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汇给原告10万元,这是被告2016年上半年收入。被告及其姐姐何某2、何某3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自述租金二十余万元,原告认为这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何某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出租后,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出租的房屋与姐姐共有,承租人孙某在2016年支付房屋租金的金额为31.2万元,该笔房屋租金应属于被告与其姐姐共有,被告在2016年3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10万元,结合原、被告双方婚后半年就已分居并进行离婚诉讼,故原告在向被告主张分割其租房收入,依据不足,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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