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一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吗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序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则愿意去办离婚手续。于是莫某先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过后李某反悔不愿配合莫某办理离婚手续。莫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将之前草拟的离婚协议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
【案件焦点】
莫某于李某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道华律师评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莫某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某,虽然李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法院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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