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事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和被告李某经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双方2003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争吵,之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也逐渐恶化。2010年5月莫某拟好一份离婚协议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但是之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
原告莫某和被告李某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本案中,李某仅口头答应离婚,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考兴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道华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离婚协议达成后,双方需要到当地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备案,并领取离婚证书。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等手续。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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