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在孩子16岁以后不再支付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1993年3月,余某某与曾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月在清溪场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于1999年9月15日领养一个养女名叫曾某乙,现在外务工。 由于余某某与曾某甲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婚后余某某没有生育能力,余某某常被曾某甲及家庭歧视和辱骂。余某某、曾某甲家庭成员间长期不和睦,曾某甲甚至常殴打余某某,余某某难以忍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曾某甲离婚,并且支付养女的抚养费。
【案件焦点】
曾某甲是否需要支付曾某乙的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养女曾某乙的抚养问题。经查其养女曾某乙现已满16岁不满18岁,但是其已经在外打工,其打工的收入在1000元左右。基本上能维持她本人在秀山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故其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其抚养费。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在孩子16岁以后不再支付抚养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孩子在16岁以后继续接受高中或以上学历的教育,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还需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或完成学业。但如果孩子已经参加了工作并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就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了。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